入冬以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仍形势严峻,多地呈现局部散发病例。春节假期已至,各地务工人员部分返乡,也有响应号召就地过年。那么,在这种情势下,该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呢?为此,我们特别推出“尊法守法 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之疫情防控篇。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须知
首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需遵守国家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规定,搞好疫情防控工作。
其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仍需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倡导双方诚信磋商,同舟共济,共担责任,共渡难关,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2、受疫情影响期间即从2020年2月3日起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和与劳动者重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给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费。
3、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接受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其接受强制性规定的法定义务,由此导致不能正常上工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但劳动者应当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4、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在隔离治疗期间以及隔离期结束后因传染病后遗症仍需休息的,根据原劳动部《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属于医疗期,医疗期自被确诊之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依法享受病假工资等医疗期待遇。
5、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劳动者经工伤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及其近亲属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经工伤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及其近亲属不能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根据原劳动部《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可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6、非新冠肺炎感染的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非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劳动者,按照当地政府要求自行隔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公或带薪休假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或者双方重新商定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7、用人单位复工后,非新冠肺炎患者及未隔离人员因当地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到岗,且无法进行远程工作的,劳动者可要求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但劳动者应当就其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劳动承担举证责任。
8、虽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规定,企业可自行决定复工复产时间,但实践中许多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或原材料供应紧缺、劳动保障条件不能满足等因素,未能安排大量员工及时复工或尚未安排复工的情况较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上述规定均以用人单位主观上有严重过错为前提。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可根据用人单位的抗辩和我国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可予免责的情形。如用人单位免责事由成立,劳动者不能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而应视为劳动者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9、关于因工作原因(出差或其他原因)而感染新型肺炎的是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三部委于1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认定工伤。而普通职工因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列为工伤,现有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此前有类似案例认定为工伤,如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